歷時一年零四個月,證監會對*ST金剛的立案調查終于有了個初步認定,8月16日晚間,公司公告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從告知書內容乍看,有的董秘嚇到了,罰款這么高,實際上仔細去看這則事先告知書,對于董秘們來說卻是個較好的監管信號,主管財務、銷售、研發、印章的負責人都被重罰,而董秘只被罰款30萬,實在是被“偏愛”。
花了一年多的時間,監管層調查的也比較透徹,共發現公司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2017-2019年,通過虛增銷售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和真實性),分別虛增營業收入3.14億元、2.12億元、39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5486萬元、5710萬元和700萬元。
2、2018年通過虛假的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左手倒右手)虛增利潤3176萬元。
3、2016-2019年,通過虛構采購業務、利用采購業務向實際控制人轉移資金等方式,2019年虛增存貨6.28億元,虛增固定資產4.06億元,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別虛增非流動資產1.18億元、1.38億元、1.16億元、8.21億元,于 2018年虛增在建工程1.55億元,導致公司2016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導致2019年末虛增凈資產18.56億元。
4、通過虛構采購業務、支付采購款、賬外借款及開具商業 匯票等形式向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豫金剛石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別對上市公司形成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均為當年新增占用金額)1.37億元、6.01億元、21.62億元、2.69億元。
5、2016年至2019年,豫金剛石為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及對外提 供擔保合計34筆,合計金額41.32億元,公司未按規定披露上述擔保事項,導致未及時披露擔保事項,涉案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6、未在2018年報中確認預計負債或披露或有負債,而是在2019年年報中對其與中融智造、牛銀萍、田園園涉訴事項確認預計負債或損失,金額分別為 2.23億元、2031萬元和2821萬元。
7、豫金剛石披露的《2019年度業績預告》、《2019 年度業績快報》涉嫌虛假記載,預告盈利,實際虧損52億元。
從違規內容來看,影響比較大的是虛增資產那塊,如果追溯調整可能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其次,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和關聯違規擔保金額也是非常大。
初步處罰如下:
1、上市公司,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2、實控人、董事長郭留希處以1500萬元罰款,終身市場禁入(實控人和董事長不解釋)。
3、對時任董事、總經理劉永奇處以300萬元罰款,采取10年市場禁入。知悉豫金剛石虛構交易、虛增資產,參與涉案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同時在涉對外擔保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上簽字。
4、對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劉國炎(任期2019年4月至今)處以300萬元罰款,采取10年市場禁入。參與涉案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其本人及親屬賬戶長期出借給豫 金剛石用于從事偽造資金流的行為,知悉豫金剛石存在虛構交易。
5、對時任董事、副總經理李國選處于200萬元罰款。參與涉案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及豫金剛石涉案擔保事項,且于2004年至2017年主管銷售業務,知悉或應當知悉豫金剛石存在虛構交易。
6、對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張建華處以200萬元罰款。在涉案資產采購中作為研發中心負責人負責驗收工作,其未對相關固定資產作實質驗收,亦無法合理解釋涉案固定資產采購事項。
7、對時任副總經理趙波處以200萬元罰款。于2017年后主管銷售業務,知悉并參與涉案虛構交易事項。
8、對時任監事會主席張召處以200萬元罰款。負責公章管理、用章審批及用 章流程監管,其放任上市公司公章被多次違規帶出用以簽訂多份違規擔保借款合同,導致豫金剛石發生涉案擔保事項,且存在將個人銀行賬戶出借給豫金剛石進行涉案資金流轉的情形。
9、對時任監事李素芬、劉廣利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簽字并承諾保證相關定期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
10、對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張超偉(任期2013年1月-2019年4月),處以30萬元罰款,10年市場禁入。知悉豫金剛石存在虛構交易,參與涉案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及豫金剛石涉案擔保事項。
11、對時任董事、副總經理楊晉中處以30萬元罰款。參與涉案非經營性占用資金事項及豫金剛石涉案擔保事項。
12、對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張凱(任期2012年3月-2019年8月)處以30萬元罰款。參與涉案非經營性占用資金事項及豫金剛石涉案擔保事項。
13、對時任獨立董事王莉婷處以5萬元罰款。簽字并承諾保證相關定期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
從處罰初步結果可以看出:
1、此次處罰部分引用了新《證券法》,新證券法在2020年3月開始正式實行,但是在2020年3月前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在2020年3月以后仍舊未糾錯,社會危害性一直存在的,仍舊適用新證券法。
2、財務造假中,除了董事長和總經理外,財務總監罰的最重,兩任財務總監分別罰款300萬元和30萬元,雖然金額上差距很大,但是都被給予了10年的市場禁入。
3、主管銷售的兩位副總分別被罰款200萬,也屬于罰的比較重之列,以前只以為只與董事長、總經理、財總和董秘有關,實際上管業務的副總也是證監會關注的對象,因為虛增利潤財務造假的本源是虛構業務,這是主管銷售的高管應該察覺的。
4、主管研發中心的副總被罰款200萬元,原因是研發設備的規定資產驗收工作,沒有做實質驗收,導致了財務數據失真,這種重罰研發負責人的情形也是少見的。
5、管理印章的監事會主席被罰款200萬元,印章是導致違規擔保和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最后一關。
6、同樣是簽字,監事罰款50萬元,獨立董事罰款5萬元,說明對監事的要求更高。
7、2012年-2019年任職的董秘罰款30萬元,相比之下算是處罰的非常輕的,當然也因為其在2019年半年報披露后就辭職了。處罰原因也是參與涉案非經營性占用資金事項及豫金剛石涉案擔保事項,并沒有把之前的虛增資產、利潤等事項歸到董秘身上。
所以總結這個案例來看,還是非常有意思的,監管層處罰開始實質重于形式,誰負責的事情出錯了就罰誰,比如主管銷售的副總、主管研發的副總、主管印章的監事會主席等,而在業務能力上無法觸及到這些核心的董秘則只被罰款30萬,這是個好的信號。
當然,目前還處于告知書階段,相關人員還可以申辯,待完成申辯后,監管層將作出最終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
本文來源:董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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