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北交所就《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公開征求意見。在保薦與督導方面,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與證券交易所的實踐安排保持一致。
保薦機構資格方面,從事北交所保薦業務的機構應當為:具有保薦業務資格,且取得北交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
保薦人員配備方面,保薦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關于保薦持續督導,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與證券交易所的實踐安排保持一致。持續督導期方面,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持續督導期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持續督導期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另外,除中國證監會和北交所規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原則上不得變更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保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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